這篇逆風文。
先講結論:銓敘部這個解釋,我想除了麟洋外,全台灣古往今來,不可能再有其他公務員能有獲得這麼大尺度的授權
銓敘部為麟洋配找到的解法是:
用「肖像授權」+「機關指派」的方式,迴避掉代言會產生的 #商業經營行為,然後用這個打開前門,給麟洋留個後門,後續只要是被機關用策略聯盟指派參與相關活動,也都不算公服法第13條的 #商業經營範疇。
然後,報酬來源是:公務員得被所屬機關指派從事 #非營利性公益活動,並接受 #指定用途之捐贈(助)
😆把肖像權授予台啤是公益性活動?
(補充:再仔細看了一下,依據這個函釋第二點的認定上,是公營事業派麟洋去合作的商業活動,所以可以享受分潤)
想起以前,我為了做田間有機轉型的生態保育工作,想問說能不能找企業募捐,第一句話就被打槍:「政府不能主動接受捐贈喔!」
看完這個函釋,我是不能認同的,這是很「因人設事」的解釋,不過也不意外,因為麟洋做到了全台灣沒有人能做到的事,他們值得被這樣肯定。
但我也想請銓敘部,從這個案例中,去思考整個制度對於公務員的綑綁,是不是該從制度上來重新檢視,而不是用一個看起來就是量身打造的函釋,來以為過了這關就沒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