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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篇逆風文。

先講結論:銓敘部這個解釋,我想除了麟洋外,全台灣古往今來,不可能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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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篇逆風文。

先講結論:銓敘部這個解釋,我想除了麟洋外,全台灣古往今來,不可能再有其他公務員能有獲得這麼大尺度的授權

銓敘部為麟洋配找到的解法是:

用「肖像授權」+「機關指派」的方式,迴避掉代言會產生的 #商業經營行為,然後用這個打開前門,給麟洋留個後門,後續只要是被機關用策略聯盟指派參與相關活動,也都不算公服法第13條的 #商業經營範疇。

然後,報酬來源是:公務員得被所屬機關指派從事 #非營利性公益活動,並接受 #指定用途之捐贈(助)

😆把肖像權授予台啤是公益性活動?

(補充:再仔細看了一下,依據這個函釋第二點的認定上,是公營事業派麟洋去合作的商業活動,所以可以享受分潤)

想起以前,我為了做田間有機轉型的生態保育工作,想問說能不能找企業募捐,第一句話就被打槍:「政府不能主動接受捐贈喔!」

看完這個函釋,我是不能認同的,這是很「因人設事」的解釋,不過也不意外,因為麟洋做到了全台灣沒有人能做到的事,他們值得被這樣肯定。

但我也想請銓敘部,從這個案例中,去思考整個制度對於公務員的綑綁,是不是該從制度上來重新檢視,而不是用一個看起來就是量身打造的函釋,來以為過了這關就沒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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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林于凱,39年的生命中,有32個年頭在高雄生活。這個專頁用來收藏我走訪高雄的所見所聞、人物紀錄及一些個人觀點。希望大家一起攜手,讓高雄變好,我會努力打造個攜手的平台。
我是林于凱,曾經是公務員、記者及NGO工作者,現為高雄市三民區市議員。找回人民對政治的信任、公民參與政治的途徑,努力in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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